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323执2282号之十一被执行人:蔡清生,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清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清生在6217002200009882463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23.68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清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20000988246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