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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执231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袁锦莲,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沈东根,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俞晓燕,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市。

本院在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282执2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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