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82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袁锦莲,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沈东根,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俞晓燕,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市。
本院在执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军、袁锦莲、沈东根、俞晓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1282执2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