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4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鸿展挂件大全直销处。
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华夏石材陶瓷商城214-215西。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泽焕。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鸿展挂件大全直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文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文艺负担;
剩余1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