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1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飞,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447。
法定代表人:赵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纪春,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聚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对方和解,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