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41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浩毓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薛村。
经营者:耿为民,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浩毓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