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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天津市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5433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天津市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天津市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433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增光道**/div>经营者:陈思军,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址天津市河**增光道**。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兴耀公寓**楼底商14-15/div>经营者:李温河,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姓百乐百货超市、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兴耀三弘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庆华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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