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51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金谷园食杂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河东路**/div> 经营者:杨富娟。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溪县金谷园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其与松溪县金谷园食杂店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