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13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
法定代表人:万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全。
被告:河南省中原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庄头乡法定代表人:王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李艳丽,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盛鼎清真食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丛洋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刚,系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盛鼎清真食品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