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州区云之念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中山西路**雅居商务中心**(托管)。
经营者:王云,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润州区云之念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传唤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到本院开庭,上诉人润州区云之念百货商行在已经签收本院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润州区云之念百货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润州区云之念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