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2民初87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宝岛眼镜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东路20号二楼眼镜市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6FXGNX4,经营者:熊海辉,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宝岛眼镜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