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758号原告:吴国华,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昌,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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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华联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与清华路交界处宇威厂区厂房**宇威商流城**301。
法定代表人:张义昌,总经理。
原告吴国华与被告张义昌、深圳市华联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23503.X、名称:双绞线视频传输器(SNB-HD500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吴国华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华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国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