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536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桐星大道****朝南西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UK8F3U。
经营者:李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