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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483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536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桐星大道****朝南西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UK8F3U。

经营者:李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剑翔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和解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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