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8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杰,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莒县,经营场所山东省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锦程嘉苑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LYNFN3L。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卢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