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91民初1083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展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西路**首**广州市番禺港禺坊**铺。
法定代表人:贺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展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