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05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美杰服装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工业城**。
经营者:陈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优美杰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并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