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5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子普,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
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子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子普及辩护人何志梅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何子普纠合同案人曾玲珑(另案处理),在未经“GUCCI”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本市白云区石井某201房等地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子普,并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
经审计,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2687.82元。
何子普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金额为550447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子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子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称其对不起家人,已深刻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何子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何子普一直认罪,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何子普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三)被告人何子普家庭困难,两个孩子还在读书,妻子患有多种慢性病,没有收入来源,被告人何子普是家里的支柱,其被羁押后家里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子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被告人何子普纠合同案人曾玲珑(另案处理),在未经“GUCCI”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井某201房等地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子普,并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
经审计,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货值金额为152687.82元。
何子普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金额为550447元。
公安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电子数据清单,专项审计报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害单位代表罗宇顺的陈述及辨认材料,同案人曾玲珑的供述,被告人何子普的供述。
庭审中辩护人还提交被告人何子普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何子普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子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子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子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何子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子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肇霞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