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49号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臣、王田田,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喇沁旗玛利娅蒙特梭利托管班。
经营者:王一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喇沁旗玛利娅蒙特梭利托管班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