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0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山区立波武汉黑鸭卤品店,住,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花园小区****商厅/div>经营者:魏莉波。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立波武汉黑鸭卤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