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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1199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31199号之一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311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富春公话超市;赖树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31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富春公话超市。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咀村一坊**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7N2K1M。

法定代表人赖树春。

被执行人赖树春,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富春公话超市、赖树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4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赖树春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131.76元;

冻结了被执行人赖树春持有的深圳允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退回诉讼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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