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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603刑初102号
案件名称陈卓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卓琼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03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卓琼,女,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普宁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泽富、崔佳敏,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万检刑诉(20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卓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卓琼及其辩护人王泽富、崔佳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陈卓琼以陈泽伟的身份信息注册广州海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陈卓琼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20年1月该公司被注销。

2018年6月,广州海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120箱假冒嘉实多品牌机油以人民币9678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品,王品在铜仁市万山物流园收货时,发现是假机油向铜仁市工商局报案。

经铜仁市工商局查获并委托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对120箱嘉实多品牌机油进行鉴定,120箱嘉实多品牌机油均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2019年10月,广州海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假冒嘉实多品牌机油69瓶、假冒美孚机油32瓶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铜仁市碧江区顺昌汽车修理维护中心。

经铜仁市工商局查获并委托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对嘉实多润滑油69瓶、美孚机油32瓶进行抽样送检鉴定,该批机油均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经铜仁市工商局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嘉实多润滑油69瓶、美孚机油32瓶进行抽样送检鉴定,该批机油均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卓琼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077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陈卓琼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卓琼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底,被害人王品通过微信与陈卓琼联系购买120箱嘉实多品牌的机油,销售价值共计96780元,同年6月初,王品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陈卓琼定金10000元,之后陈卓琼以广州海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将120箱嘉实多品牌机油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发货给王品,王品在铜仁市万山物流园收货时,发现是假机油遂向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查扣的120箱嘉实多品牌机油委托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证实120件嘉实多品牌机油均系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2019年10月底,铜仁市碧江区顺昌汽车修理维护中心的陈代藏向被告人陈卓琼购买嘉实多、美孚机油,并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11000元的货款给被告人陈卓琼。

被告人陈卓琼以广州海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嘉实多、美孚品牌机油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发货至铜仁市碧江区顺昌汽车修理维护中心。

2019年11月29日,铜仁市碧江区顺昌汽车修理维护中心在被告人陈卓琼处购买的嘉实多牌机油69瓶、美孚牌机油32瓶被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铜仁市碧江区顺昌汽车修理维护中心因此次购买及销售假冒机油已被行政处罚)。

经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对查获的69瓶嘉实多机油进行鉴定,证实该批机油均为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经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查获的32瓶美孚牌机油进行鉴定,证实该批机油均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正品特征。

另查明,被告人陈卓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赃款,其使用的华为nova4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卓琼的供述,被害人王品的证言,证人陈泽彬、陈泽伟、陈代藏、杨华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强制措施决定书,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出货单、托运单,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存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陈卓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所处罚金已缴纳) (刑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10000元,发还被害人王品,剩余赃款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华为nova4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假冒嘉实多牌机油120箱69瓶、美孚牌机油32瓶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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