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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磐安县万腾文体用品厂、马承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593号之一
案件名称邱建、磐安县万腾文体用品厂、马承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建;磐安县万腾文体用品厂;马承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邱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磐安县万腾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镇大坞坑**地块,组织机构代码:L68565908。

经营者马承龙。

被执行人马承龙,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50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后因案涉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亦立案受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结果再行处理。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5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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