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邱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磐安县万腾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镇大坞坑**地块,组织机构代码:L68565908。
经营者马承龙。
被执行人马承龙,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民初50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
后因案涉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亦立案受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结果再行处理。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5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