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502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17号烟台总部经济基地15楼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A。
法定代表人:秦海江,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万元,本院于8月28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5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53×××01-60000内存款10万元。
2020年12月15日,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百草堂食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53×××01-60000内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