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842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进区湖塘金中亿管道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注册号×××64。
经营者:张建,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府翰苑******。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湖塘金中亿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