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1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杜磊超市。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杜磊,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杜磊超市(以下简称杜磊超市)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磊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杜磊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高新区杜磊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杜磊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