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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静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静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静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1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静丹,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624。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炜丹,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937,系刘静丹之丈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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