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北区博艺佳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利津路25-2 经营者:何坤坤。
被执行人:何坤坤,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北区博艺佳办公用品经营部、何坤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坤坤向本院交纳案款7100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705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