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76号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临沂商城庄镇城食品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批发城通达路与聚财路交汇处西路北iv> 经营者:庄镇城,男,1994年6月22日,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公民身份信息:44158119940622475X。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商城庄镇城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