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10669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菲宝玩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葑谊街**8商幢**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赵明,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菲宝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