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76号 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胡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溪镇西山村宏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陈珂,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毀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

2.判令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925元;

4.判令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了名为“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5月2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56××××.9。

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上述专利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永康市龙鹰飞工贸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不稳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如果涉案专利权经过行政程序最终确认仍然有效,则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锋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