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青,女,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徐胜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