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62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钱,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div>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王光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