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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张银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张银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张银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362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钱,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div>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王光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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