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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02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302知民初78号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香榭里˙畔山兰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申家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骏马大道南面**。

经营者:李志波,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旅集团公司)与被告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以下简称嘉龙喜宴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曹原,被告嘉龙喜宴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嘉龙喜宴酒店立即停止对餐旅集团公司享有的“宴天下”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行为;

2.要求嘉龙喜宴酒店在《洛阳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餐旅集团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

3.要求嘉龙喜宴酒店赔偿餐旅集团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7500元,共计16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嘉龙喜宴酒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餐旅集团公司是经洛阳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洛阳市四大旅游集团之一,其创立的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省餐饮行业目前唯一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也是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之一,现拥有宴天下大酒店新区店、宴天下大酒店老城店、宴天下栾川店、宴天下幸福礼堂、洛阳水席园旗舰店、洛阳申诚全聚德大酒店、宴愉餐茶艺术餐厅等十余家子公司,是河南领先、全国知名的大型餐旅企业。

同时,其依法持有第12450549号以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享有商标权益的“宴天下”系列注册商标在其公司商业运营中大量长期使用,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杂志等平台,对“宴天下”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宴天下”餐饮品牌早已为消费者和业界熟知和高度认可。

通过多年的经营,餐旅集团公司及旗下“宴天下”酒店获得了“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饭店金马奖”、“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业正餐知名品牌”、“全国绿色餐饮企业”、“全国营养健康餐饮示范单位”、“国家五钻级酒家”、“中国餐饮好案例”企业、“河南省五星级旅游餐馆”、“河南餐饮名店”、“河南省功勋餐饮企业”、“洛阳市长质量奖”、“洛阳市百强企业”、“洛阳老字号”等众多荣誉称号,餐旅集团公司及其“宴天下”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嘉龙喜宴酒店在店外宣传标语、店内场所布置以及客服名片上均突出使用“宴天下”字样标识,该字样与餐旅集团公司相同服务上享有商标权益的第12450549号以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注册商标相同。

嘉龙喜宴酒店故意误导消费者,致使相关消费者在对嘉龙喜宴酒店与“宴天下”品牌之间以及原、被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显然已经侵害了餐旅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嘉龙喜宴酒店辩称,1.根据餐旅集团公司的主张,餐旅集团公司主张的是宴天下注册商标,故而本案餐旅集团公司针对的只能是第28298743号注册商标“宴天下”,而不是“下天宴”商标;

2.嘉龙喜宴酒店是由宜阳县锦屏镇宴天下大酒店变更而来,其使用的场地、餐厅、桌椅板凳等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是由宜阳县锦屏镇宴天下大酒店转化而来,餐旅集团公司主张侵权的座椅座套及迎宾标线都是由嘉龙喜宴酒店合法取得并合法使用,故嘉龙喜宴酒店并没有侵犯餐旅集团公司的商标权,也没有给其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餐旅集团公司于2008年9月3日登记注册。

2013年4月28日,餐旅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下天宴”商标,2016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第1245054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

备办宴席;

餐厅;

咖啡馆;

会议室出租;

旅馆项目;

酒吧服务;

茶馆;

柜台出租;

汽车旅馆,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2017年12月25日,其申请注册“宴天下”商标,2018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注册号为第2829874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餐厅;

自助餐厅;

咖啡馆;

酒吧服务;

饭店餐馆;

旅游房屋出租;

会议室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28年11月27日。

从2010年以来,餐旅集团公司旗下酒店开始使用宴天下商标,并通过杂志、网站、报纸对其公司、酒店进行了宣传,先后获得了诸如“洛阳最受市民喜爱的特色餐饮企业”、“国家五钻级酒家”、“中国餐饮业正餐知名品牌”、“2015、201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业十大正餐品牌”等众多荣誉称号。

餐旅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曹原于2020年10月13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公证书一份,载明:公证人员与刘夏怡、曹原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一同来到位于宜阳县骏马大道达兴家具批发广场旁的“嘉龙喜宴酒店”,下午13时01分,公证员用本人手机对“嘉龙喜宴酒店”的门头、大门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4张,随后上述人员一同进入店内,公证员使用本人手机对店内的现状、桌椅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5张,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在该酒店前台取得“宴天下大酒店”名片1张。

13时11分上述保全行为结束,现场共拍摄照片9张。

上述照片显示,该酒店门头显示为嘉龙喜宴酒店,酒店玻璃大门迎宾腰线上载明“原宴天下酒店欢迎您”字样,酒店内椅子座套靠背上显示“宴天下”三字,酒店名片正面载明的酒店名称为“宴天下酒店”。

经比对,嘉龙喜宴酒店在大门腰线、椅子座套、名片上所使用的上述标识与餐旅集团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一致。

另查明,嘉龙喜宴酒店于2019年6月26日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系第12450549号商标“下天宴”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的商标权人,该两个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

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在核准注册第12450549号“下天宴”商标之前,其旗下酒店就陆续开始使用宴天下商标作为酒店名称,并对宴天下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使得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根据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前期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情况,其注册的第12450549号“下天宴”商标正确的阅读顺序应为从右往左,应读为“宴天下”,该商标与第28298743号“宴天下”商标只是写作顺序有所不同,读法均为“宴天下”。

被告嘉龙喜宴酒店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上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其在玻璃大门迎宾腰线、座椅套及名片上使用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宴天下注册商标,二者相比,读音、字形、含义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且能够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酒店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旗下的宴天下系列酒店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故被告喜宴天下酒店未经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的许可,在玻璃大门迎宾腰线、座椅套及名片上多处使用了上述宴天下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系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了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相同的标识,构成对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嘉龙喜宴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嘉龙喜宴酒店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并结合其经营场所的规模、地理位置及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将赔偿数额酌定为40000元。

关于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提出要求被告嘉龙喜宴酒店在《洛阳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餐旅集团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餐旅集团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嘉龙喜宴酒店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450549号“下天宴”注册商标及第28298743号“宴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7元,由被告宜阳县嘉龙喜宴酒店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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