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07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崔红(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崔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薛令斌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令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