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9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祈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姣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朕,男,公司员工。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祈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