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679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4718。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管雪芬食品店,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世南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LH6L2N。
经营者:管雪芬,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管雪芬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