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3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炎惠百货店,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长乐路**。
经营者:赵梦炎。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青屏炎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