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64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四云,女,汉族,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四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