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83号原告:马连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广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江禾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戴传曾,经理。
原告马连军与被告杜广友、新沂市江禾砂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马连军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连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