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马连军与杜广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783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783号
案件名称马连军与杜广友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37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连军;杜广友;新沂市江禾砂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83号原告:马连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广友,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江禾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戴传曾,经理。

原告马连军与被告杜广友、新沂市江禾砂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马连军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连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连军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