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43号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苏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腾,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泉胜,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津县润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润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宁津县双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