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536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张小梅,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小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