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69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常河镇。

法定代表人:贺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莉,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中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小恐龙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中好公司同意小小恐龙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小恐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