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104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六秀,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六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