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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08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08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为62336645-000-11-17-8。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细卢村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2C。

法定代表人:肖德云。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变更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共4万元。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主张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见判决附图)原属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所有,该注册商标有较高的信誉度及美誉度;

原告于2016年获得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独占许可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原告于2018年合法受让得该注册商标。

原告称发现被告在网站店铺销售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商标的服装,构成侵权。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关于原告注册商标权利的问题。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认定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原属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所有,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原告于2016年获得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独占使用许可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于2018年1月13日受让得该注册商标。

二、关于被告有否侵害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以“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名称注册的网店于2017年销售的服装正面印有卡通斗牛犬图案(见判决附图),该图案与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几乎一致,隔离状态下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误认与混淆,该服装使用的该标识与原告上述获得独占使用许可授权的注册商标近似。

相关购物网站提供的经营者信息显示为被告,且信息经过认证,上述服装标注产地为东莞,品牌为“芷润”,本院认定相关服装为被告所生产销售,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相关服装使用与原告获独占使用许可的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有获得许可,故本院认定被告侵害了上述商标专用权。

因被告销售相关服装时原告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被告侵犯原告对案涉商标独占使用权利,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的数额,因原告不能证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并非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生产相关产品过错程度较大、在网络销售范围广、被告产品售价低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9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20元,被告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承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东莞市芷润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国洪人民陪审员  陈见明人民陪审员  谭丽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锦弟附图: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相关侵权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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