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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7民初17981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陈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1798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陈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勇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多年来,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

劲霸男装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休闲男装行业标志性品牌”等多项荣誉。

被告陈勇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精品服装店8”店铺,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服装。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被告陈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8月1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XXXXXXX号“K-BOXING劲霸”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

裤子;

针织服装;

T恤衫……。

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

2019年8月23日,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在被告陈勇经营的“精品服装店8”店铺中购买“2019新款劲霸休闲双丝光棉短袖T恤中老年男士夏装上衣爆款特价”衣服一件。

之后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打开前述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就前述购买的订单详情界面、相关商品链接界面的浏览截屏及收货过程进行监督,对公证购买商品的快递包裹中的T恤衫一件及快递单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2611、2612号公证书。

实物包装袋与T恤衫吊牌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劲霸公司就此出具鉴定报告,证明涉案商品并非原告生产,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商品ID为XXXXXXXXX,于2019年12月2日下架。

截止商品下架日,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477件,销售金额共计37,645元。

劲霸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本案纠纷发生时,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劲霸公司享有相关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服装”属相同商品,涉案商品标识的使用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基本无差别,被告陈勇的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虽已停止,仍然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销量,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被告陈勇负担1,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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