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424号原告:陈志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义马市跃进矿。
法定代表人:周利杰。
被告:江苏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西路**(E)。
法定代表人:还国斌。
原告陈志顺与被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江苏金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2020年12月3日,原告陈志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顺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志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