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洪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陶国超,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洪波,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信阳市浉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信阳市浉河区。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利平,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二部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被告入周洪涛伙同周洪波在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汤庙村九组生产未经授权的“立白”洗洁精、“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周洪涛通过淘宝网先后从郑州、河北河涧方各庄购买“立白”洗洁精、“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两种商标标识、包装箱、灌装桶等物品,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立白”洗洁精、“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的过程中,周洪涛主要负责设备采购、生产加工、经营协调。
周洪波主要负责产品销售、推销,送货,部分货款的收取。
生产的“立白”洗洁精卖给马改莉销售额22710元;
卖给李家荣销售额4721元;
卖给鲁道金销售额5980元;
卖给李菁婧销售额3250元;
卖给罗凤钗销售额3840元。
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可兰素智蓝一号”卖给吴勇销售额2600元;
卖给余学庆销售额600元,卖给光山县中南石化加油站销售额2500元。
2020年07月16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周洪涛作坊内假冒注册商标的“立白”洗洁精和“可兰素智蓝号”车用尿素成品、半成品,其中“可兰素”成品,10公斤每箱,共100箱价值4500元;
“可兰素”包装箱(每箱装两桶)480个“可兰素”空桶150个:“立白”洗洁精成品、每箱装10桶,每桶1120克,14箱价值910元;
“立白”洗洁精空桶,800个;
“立白”洗洁精喷头1000个;
“立白”洗洁精标贴350个“立白”洗洁精包装箱100个。
2019年2月至2020年07月,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在其家庭作坊生产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立白”洗洁精和“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涉及两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金额共计51611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评估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二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海涛、周洪波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周海涛、周洪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洪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被告人周洪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周洪涛的辩护人提出,周洪涛存在自首情节;
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周洪波的辩护人提出,周洪波系从犯;
有自首情节;
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洪涛伙同周洪波在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汤庙村九组的家庭作坊中生产“神行者”车用尿素和“沫丽”洗洁精,发现市场认知度不高,周洪涛遂通过淘宝网先后从郑州、河北河涧方各庄购买“立白”洗洁精、“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两种商标标识、包装箱、灌装桶等物品,开始生产使用未经授权的“立白”洗洁精、“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产品。
期间,周洪涛主要负责设备采购、生产加工、经营协调。
周洪波主要负责产品销售、推销,送货,部分货款的收取。
2020年7月16日你,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其立案查处。
经查,其生产的“立白”洗洁精卖给马改莉销售额22710元;
卖给李家荣销售额4721元;
卖给鲁道金销售额5980元;
卖给李菁婧销售额3250元;
卖给罗凤钗销售额3840元。
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可兰素智蓝一号”卖给吴勇销售额2600元;
卖给余学庆销售额600元,卖给光山县中南石化加油站销售额2500元。
2020年07月16日,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周洪涛作坊内假冒注册商标的“立白”洗洁精和“可兰素智蓝号”车用尿素成品、半成品,其中“可兰素”成品,10公斤每箱,共100箱价值4500元;
“可兰素”包装箱(每箱装两桶)480个“可兰素”空桶150个:“立白”洗洁精成品、每箱装10桶,每桶1120克,14箱价值910元;
“立白”洗洁精空桶,800个;
“立白”洗洁精喷头1000个;
“立白”洗洁精标贴350个“立白”洗洁精包装箱100个。
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生产经营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立白”洗洁精和“可兰素智蓝一号”车用尿素,涉及两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金额共计51611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洪彬、金军、马改莉、李家荣、鲁道金、李菁婧、罗凤钗、吴勇、余学庆、刘丽等人的证言,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涛、周洪波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二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商标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虽接到电话后自行到公安机关,但之前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立案查处,故其不符合投案自首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洪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周洪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
)三、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