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58号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会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军,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会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济南市时代酒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