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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刘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刑初336号
案件名称李鑫、刘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鑫;刘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鑫,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大连市金州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遵海,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博,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大连市金州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旭,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刘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生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鑫及辩护人戴遵海、被告人刘博及辩护人崔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鑫、刘博自2020年5月起,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淘宝APP注册名为“达菲高端定制”网店,以雇佣工作人员在淘宝直播间直播销售的方式,销售假冒的“BOYLONDON”服饰。

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BOYLONDON”商标标识的服饰2718件,经核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64307元。

经查,“BOYLONDON”系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其授权的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本案扣押的带有“BOYLONDON”商标标识的商品均系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金州区内将被告人李鑫、刘博抓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鑫、刘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5万元以上,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鑫、刘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鑫、刘博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鑫及辩护人戴遵海、被告人刘博及辩护人崔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鑫、刘博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刘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刘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二、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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