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王蓝路**。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青岛智地领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老楼**。
法定代表人:周朝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启,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革,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正乐,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源博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35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证据1提供的技术方案是采用了两套疏水器,并未提供采用一套疏水器与冷凝器连接;
本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了集水装置与疏水器相连通,疏水器与凝汽器相通,世纪源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集水装置、疏水器和凝汽器依次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技术。
世纪源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支持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世纪源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世纪源博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第一,证据1中的疏水膨胀箱相当于集成了本专利的集水装置和疏水器以及两者连通,故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
第二,证据6公开了疏水器与凝汽器相通,故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第三,证据1的疏水膨胀箱和冷凝器之间隐含公开了疏水器,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世纪源博公司的诉讼请求。
捷能公司原审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310060499.0号、名称为“汽轮机及其汽缸内除湿装置”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5日,专利权人为捷能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汽缸内除湿装置,用于降低汽轮机内高压蒸汽的湿度,其特征在于,包括热汽源(1)、设置在所述汽轮机汽缸内相邻的两级之间的换热器(2)和集水装置(3);
所述换热器(2)包括与所述热汽源(1)连通的换热管道,且所述换热管道具有疏水口(25)和排汽口(24);
所述集水装置(3)的进液口与所述疏水口(25)连通,且其具有出水口(31),所述换热管道为环形管道(23);
所述换热器(2)分为上换热器和下换热器两部分,且所述上换热器和下换热器均通过螺栓与位于两者之间的分配联箱(22)连通,且所述上换热器的半环形管道和与下换热器的半环形管道形成所述环形管道(23);
所述集水装置(3)上还设置有用于测量其内部水位的水位计(3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汽缸内除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器(2)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环形管道(23)的外部的换热翅片(2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汽缸内除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翅片(21)为多片,且其与所述高压蒸汽的流通方向平行。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汽缸内除湿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管道(23)的轴向与所述高压蒸汽的流通方向平行。
5.一种汽轮机,包括疏水器(4)和凝汽器(5),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汽缸内除湿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汽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汽源(1)具体为汽轮机的高压蒸汽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汽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装置(3)与所述疏水器(4)相连通,且所述疏水器(4)与所述凝汽器(5)相通。
” 针对本专利,世纪源博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1371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再热器4中的冷凝水经过疏水阀7控制进入疏水膨胀箱8,疏水膨胀箱中降压闪蒸出的部分蒸汽再进入汽轮机5膨胀做功,低压饱和水则排出到冷凝器11中与主流工作蒸汽的冷凝水混合,进行回收利用。
证据2: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989年4月第3次印刷的《换热器原理及计算》一书的封面、内封页、版权页、第167页至第172页的复印件(共9页);
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固定管板式换热器、浮头式换热器、U形管式换热器和套管式换热器,并公开了翅片管和翅片管换热器(参见证据2第167-172页)。
证据3: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1988年7月第3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Ⅰ》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第247页的复印件;
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1992年1月第2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Ⅱ》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706-707页的复印件(共8页)。
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管壳式换热器的结构,以及疏水阀的结构(参见证据3的第247、706-70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世纪源博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1996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72-78页的复印件(共11页);
公知常识证据4涉及管道和设备的疏水、放水、放气系统,防止汽轮机进水的疏水系统,锅炉的排污和疏水、放水系统(参见证据4第72-78页)。
证据5: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月第5次印刷的《电站锅炉原理》一书的封面、内封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9页的复印件(共5页);
公知常识证据5公开了锅炉过热器和再热器,第29页公开了“在锅炉点火升炉或汽轮机甩负荷时,过热器或再热器中没有蒸汽通过,管壁会由于得不到冷却而发生爆管或烧损。
因此,必须设计可靠的减温减压旁路系统和排汽系统,保证在升炉和汽轮机甩负荷时有足够的蒸汽通过过热器和再热器,保障过热器和再热器的安全,典型的旁路系统如图2-9所示”。
证据6: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4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4188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6公开了一种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汽轮机疏水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0034]、[0048]、[0053]段、附图1)汽轮机10发电过程中排出的蒸汽通过抽汽管道8进入高压加热器9中,并对高压加热器9中的多个输水管道进行回热处理,从而对汽轮机10排出的蒸汽进行充分利用。
抽汽管道8上连接有多个汽轮机疏水系统。
重力作用下,抽汽管道8中部分蒸汽冷凝产生的积水以及小部分蒸汽进入疏水管道4内,并在压力作用下进入疏水器1中,实现水汽分离。
随后抽汽管道8中的积水以及进入疏水管道4的小部分蒸汽冷凝产生的水通过疏水管道4与孔板2上的通孔进入凝汽器闪蒸箱3中。
通过多个疏水系统的协同作用,保证只有蒸汽进入高压加热器9中;
通过疏水器1的水汽分离性能,保证没有蒸汽进入凝汽器闪蒸箱3中,从而维持抽汽管道8与凝汽器闪蒸箱3之间的压力差,使得抽汽管道8中的积水顺利沿疏水管道4排出。
第0034、0048、0053段公开了疏水系统包括通过输水管道4连接的疏水器1和凝汽器闪蒸箱3。
证据7: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9年4月第一版第1次印刷的《蒸汽疏水阀》一书相关部分的复印件(共17页);
公知常识证据7公开了蒸汽疏水阀的功能,以及吊桶使蒸汽疏水阀(参见证据7的第63-68、74-76页)。
证据8: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1月第二版第3次印刷的《中国电力百科全书火力发电卷》一书相关部分的复印件(共6页)。
公知常识证据8公开了汽轮机本体疏水系统,其公开了疏水系统的设计原则是把各处疏水按压力高低分档归类,分别引入相应压力的疏水联箱,再排入疏水扩容器中,为避免不同压力的疏水之间互相干扰。
……⑶……膨胀箱的汽侧应与凝汽器的喉部相通;
……⑾疏水器与自动操作疏水阀并联使用;
⑿疏水管可分别通到连接管上或安装在凝汽器壳体上的疏水联箱上(参见证据8第504、627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第28984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世纪源博公司对上述第28984号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6)京73行初4169号行政判决,判决中认定: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中所记载的“所述集水装置具有出水口”已被证据1公开;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换热器分为上换热器和下换热器两部分,且所述上换热器和下换热器均通过螺栓与位于两者之间的分配联箱连通”,被诉决定仅在分析区别技术特征(2)的基础上,进而认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第28984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能公司对上述行政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361号行政判决,判决中认定:证据1公开“所述集水装置具有出水口”;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维持第(2016)京73行初4169号行政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继续审理,并于2018年6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8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
据此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载明,“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汽轮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水装置(3)与所述疏水器(4)相连通,且所述疏水器(4)与所述凝汽器(5)相通”。
证据1公开了经由疏水阀控制进入疏水膨胀箱8中的饱和凝结水在其中降压闪蒸出部分蒸汽,该蒸汽经由蒸汽管9再进入汽轮机5膨胀做功,由此可见,疏水膨胀箱的作用在于闪蒸出蒸汽并将其传输至汽轮机中进行做功。
在闪蒸过程中,疏水膨胀箱中存在气液共存的状态,在两种状态物质排出时需要进行气液分离,故疏水膨胀箱既起到了闪蒸出蒸汽的作用,同时实现了在排出介质时的气液分离的功能。
本专利是将换热器中的冷凝水导入设有出水口和水位计的集水装置中,在集水装置中存在气液共存的状态,在排出过程中亦需要进行气液分离;
无论是集水装置本身集中气液分离的疏水功能还是通过管道外接疏水器实现上述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且疏水器属于实现上述气液共存时排出介质进行气液分离的常用部件。
此外,本专利的集水装置与换热管道连通,将疏水排出,而在流通的管路上设置用于临时存储调节水量大小的存储装置即集水装置亦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基于证据1、证据6及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疏水膨胀箱、冷凝器虽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但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为已知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新的技术手段可能会带来创造性,但需要体现在技术手段的革新上,即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7采用的是集水装置、疏水器和凝汽器依次连接的技术手段,而该技术手段是将已知装置连接在一起,各自以本身常规的方式进行工作,发挥各自的功能,集水装置起到疏水顺利排出和调节水量的功能,疏水器起到疏水功能等,上述功能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亦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世纪源博公司就专利号为201310060499.0号、名称为“汽轮机及其汽缸内除湿装置”的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本专利集水装置中存在气液共存的状态,并通过疏水器将水排出。
证据1说明书记载,“蒸汽在再热器4中放热后变成的饱和凝结水由疏水阀7控制进入疏水膨胀箱8,在该处凝结水降压闪蒸出部分蒸汽经由蒸汽管9再进入汽轮机5膨胀做功。
疏水膨胀箱8中的低压饱和水经管道10排出到冷凝器11中与主流工作蒸汽的冷凝水混合,然后由凝结水泵12抽出送到蒸汽发生器中重新变为蒸汽”;
可见证据1中疏水膨胀箱存在气液共存的状态,既起到了闪蒸出蒸汽的作用,同时实现了在排出介质时的气液分离的功能。
证据6公开了疏水器与凝汽器相通,且使用疏水器将水排出至凝汽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与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集水装置、疏水器和凝汽器依次连接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从涉案专利及说明书的记载,亦无法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捷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559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韩 丰 裁判日期 2021年1月28日 涉案专利 “汽轮机及其汽缸内除湿装置”发明专利(201310060499.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无效;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号为201310060499.0号、名称为“汽轮机及其汽缸内除湿装置”的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373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第201310060499.0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定标准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