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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浙汇华君水晶工艺品商行、王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4247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浙汇华君水晶工艺品商行、王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浙汇华君水晶工艺品商行;王美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4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浙汇华君水晶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3A008铺,个体经营者王美君,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王美君,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浙汇华君水晶工艺品商行、王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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